【说法】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

  法律局限性问题是自法律生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且至今尚难有定论的社会课题。秦荣在法学二○○五年第三期撰文,认为法律在创制运作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作用等方面存在固有的内在局限。所以,要使法治社会的法律得以良性运作,就应当注意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协调配合,注意实现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高度统一,在构建完善法律的制度体系和运作系统的同时,着力加强法制运作的社会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从而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益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内在功能。此外,还要在社会民众培育和普及现代法律意识,大力建设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文化。